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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之黑——且说检察官乱法 [原创 2007-05-06 22:53:06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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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之黑—— 且说检察官乱法

在司法机关的体系里,很显然,作为裁判权的拥有者,法院拥有了足够的权利,而检察机关则等而下之了。就腐败而言,近年来,有些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几乎“一锅烂”,而检察院倒还算“消停”。

但权力产生腐败,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。既然是官,官生权,检察官也逃不脱这一“劫”。一边是 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、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、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栽倒,另一边是贵州省检察院原反贪局长刘国庆、江苏省检察院原反贪局长韩建林、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原反贪局长贾军英、湖南省邵阳市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李勇等因贪污受贿被查处。不难看出,近些年检察官因贪污贿赂“落马”的多是各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、反贪局长及反贪检察官。

检察官乱法,首先是枉法、不作为。应该说,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检察院依法具有强硬的监督权,但事实上,这种监督权却在“缩水”,主要表现在有些检察院和检察官有案不查、该立的不立,尤其是在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,习惯于看“别人脸色行事”,只这一“睁一只眼,闭一只眼”,就不知放纵了多少腐败分子,殊不知,很多高官腐败案是纪检委查办的已说明问题的微妙了。

检察官乱法,主要是受贿,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环节,侦查员的枉法、领导的“出面说话”都可以把案子压下去,或者“做做样子,给别人看。”在这方面,很多检察院的反贪局长出事就是恰好的例证。有天下第一局之称的反贪局,作为检察系统最重要的下设机构,直接承担着对贪污、行贿、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职能。反贪局掌握着很大的权力,在反腐败斗争中,地位当属重中之重。但,反贪局也不是净土,在查处天津海事法院会计程伟涉嫌挪用公款亿元案件时,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张庆钧就受贿600万元,可谓胃口海大。其实,张庆钧只是一个侦查人员,可想而知,反贪侦查权若落在这样人手里,怕是天都会被他捅一捅了。

很多年以来,人们天天念叨“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”,在理的事,做起来却极难。司法机关难以监督。

一次,有人问我:×××那个流氓怎么进了你们机关?“老兄,你问鬼去吧……”我说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难以监督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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