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腐败标本的意义——法边涂墨(十三) [原创 2007-10-13 15:29:19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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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关于腐败,有的人把某些个案或者窝案、串案说成具有腐败标本意义,例如原北京交通局长毕玉玺受贿案、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案、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等等。窃以为,既然说这些案子是腐败标本,那么它至少可以代表目前腐败案件发生的一些现象,反映一些共性的东西。

其实,有的时候,我只关心腐败是怎么样酝酿的。

毕玉玺的翻进了公路建设的黑洞,其实,在他之前之后,二十多个交通厅(局长)在高速公路或高架桥上翻车了,可谓前腐后继。其实,上层也知道这里存在的问题,什么权利没有监督呀,什么一把手直接抓项目呀,什么用人不当呀……其实是废话很多,动作太少。说穿了,你给他那么大的权力,还不管他,不出毛病才怪呢。

还有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,其实,阜阳出现中院法官腐败案没什么奇怪的,因为有王怀忠在此为革命工作过,有肖作新在此奉献过,有这些大鳄在这里横征暴敛,起到教化作用,下面的人便效而仿之了。其实,这几年,阜阳颇出了些在全国挂了号的案子,窃以为,是王怀忠、肖作新们的遗患所致。

     研究研究“标本”很好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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