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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宇案,“糊涂”判决的背后——法边涂墨(十一) [原创 2007-09-12 16:47:54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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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200611月,彭宇在南京公交83路车站码头第一个下车后,扶起倒地的徐姓老太。左股骨颈骨折的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院。95日,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宣判,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%的损失,赔偿45876元。判决书“从常理分析,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。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,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。”判决一出,立即引起轩然大波。

据悉,判决书多次使用了“从常理分析”、“更符合实际的做法”、“与情理相悖”之类的判词,其实,这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的结果,把事实用推理得出,他的“内心确信”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法官执法上的世故和庸俗。
    暂且勿论徐老太的倒地是否是彭宇所为,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,而且,还“重证据,不轻信口供。”法官在没有人和其他旁证情况下,凭“常理分析”就给彭宇定责任,说明法官在执法上不仅存在严重偏差,还是一笔“糊涂账”。倘若认定是彭宇撞到徐老太,为何不要彭宇承担100%怎任呢?怎么不是60%、80%?40%是怎么演算出来的?

如今,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“疯了”,楼上的花盆或者玻璃掉下,砸到行人,竟然判决一楼以上多户人家承担责任任,这样的判决,看上去法官“省事”了,其实,法官完全抛了“以事实为依据” 的司法原则。推理用在判决上的危害极大,说不定哪天法院传你到庭,因为倒霉的你有宝马自驾车,你居住的城区一宝马车撞人逃逸;说不定哪天法院还传你,一行人在天桥下被石头砸伤,那时,倒霉的你正在天桥上路过;说不定哪天法院又传你,因为那天遛弯,你一个响屁过后,32米开外一个老太太登时倒地……

且看彭宇上诉后如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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